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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(学校发文)


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应用之一,是学校规范管理、对外交流的重要途径。为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、高效运行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电子邮箱开通

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件用户名后缀为@huse.cn,访问网址为http://mail.huse.cn/。电子邮件用户分为个人和单位(部门)两类,使用学校电子邮箱前须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电子邮箱开通申请表》,经审批后,由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负责开通。

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(部门)对外公务活动或交流时,需使用电子邮件的,建议统一使用单位(部门)邮箱。单位(部门)邮箱要求专号专用、专人管理,单位(部门)负责人是单位(部门)邮箱的第一责任人。

第四条 为保证电子邮件系统服务质量,提供邮箱服务的用户主要指学校各单位(部门)、在编教职工(含离退休、人事代理人员等)和全日制在册学生,其他人员如有特别需要可另行申请。


第三章 邮箱命名

第五条 用户名是数字或字母开头、位数在3-16位的字符串(含数字、字母和下划线)。用户密码为6-16位的字符串(仅含字母和数字)。

第六条 学生的邮箱名为其学号,教职工的邮箱名为其工号。

第七条 单位(部门)邮箱名统一为x……x@huse.cn(其中x……x为部门简称的汉语拼音缩写)。

第八条 用户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,不得重名。

第四章 邮箱容量

默认邮箱容量为300M,邮箱上传附件大小最大为100M。因工作需要要扩充容量的,由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负责解决。


第五章 邮箱有效期

第九条 单位(部门)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条 教职工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,离校后6个月自动失效。

第六章 邮箱管理

第十一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、数据定期备份;负责对用户的账号、密码、邮箱容量进行管理;负责对垃圾邮件进行过滤。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必须暂停服务时,提前以网站公告或群发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。

第十二条 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员未经用户授权不得重置用户的初始默认密码,不得将邮件备份用于系统恢复以外的其它用途。在用户名已被注册或有歧义等情况时,管理员有权提出建议修改或拒绝该用户名。

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,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电子邮件服务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一)利用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、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;

(二)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后果的;

(三)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被举报属实的;

(四)盗用、破坏他人账号的;

(五)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。

第十四条 对于机构有变动的单位,应及时与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联系,进行邮箱账号更新。对撤销建制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申请注销其部门邮箱账户;如不及时注销,经催办未果的,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。

第十五条 系统定期对过期用户进行清理。用户清理后,原邮箱内的邮件无法恢复。

第七章 用户权利和义务

第十六条 个人用户每人限开一个邮箱账号,账号仅限本人使用。

第十七条 用户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或他人权益受损的,由用户承担后果及损失。

第十八条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等情况,应立即报告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。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时,用户可向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申请重置初始默认密码,并进行修改。

第十九条 邮件系统用户有义务接收和处理来自学校相关系统的推送信息。


第八章 用户信息变更

第二十条 用户信息变更包括用户资料变更、邮箱容量大小与有效期调整等。

第二十一条 用户名一经开通,不可更改。用户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原用户名,必须先注销原有账号。

第九章 免责声明

第二十二条 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,学校对用户邮件因内容等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三条 建议用户对本人的邮件进行备份,学校对系统因遭受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用户邮件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四条 对有病毒的邮件,管理员将通知用户进行杀毒处理,如果用户置之不理,管理员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。

第十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(信息化办)负责解释。